原告领了传票却无理由不到庭 法院依法裁定其撤诉

天水日报 2018-08-10 19:37 大字

秦安县人民法院日前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然而案件审理开庭当天,原告姜立志作为该案的当事人,经法院传票传唤,却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最终依法按其撤诉处理。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今年7月10日,秦安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原告是姜立成,他以与妻子王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与王丽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于第二天分别向原告姜立成和被告王丽送达了开庭传票,通知双方秦安县法院将于7月30日上午9时在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并告知双方要按时参加庭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庭审当天,被告王丽准时到庭,但原告姜立成却未到法庭,法官数次拨打姜立成的电话均无人接听。距开庭时间超过30分钟后,姜立成打电话到法院,称自己忘记了开庭时间。开庭时间已经超过1个小时后,姜立成才来到法院,要求参加庭审。

法官经审查后,认定原告姜立成的行为系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法裁定该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姜立成承担。

秦安县人民法院潘小林:

庭审程序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正常有序的庭审活动能够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确保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因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要承担法律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对于原告和被告来说,是否参加民事诉讼,都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但已经参与诉讼的,就应当尊重法律,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按时完成相关诉讼事务,否则,就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已经依法向原告姜立成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姜立成因忘记时间而未按时参加庭审,其行为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也是对法庭、对法律的不尊重,不属于未到庭的正当理由,应当承担按其撤诉处理的法律后果。

法官提醒:开庭传票是法院开庭事项的通知,载明了开庭时间、开庭地点、开庭注意事项等,当事人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如有正当事由未能到庭参加诉讼,可以向法院说明。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保证其诉讼权利,但当事人也应该珍惜其诉讼权利,遵守庭审程序,否则将增加自己的诉讼成本,也造成法院诉讼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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