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了十二万换来四年刑

天水晚报 2018-08-08 15:36 大字

本报秦安讯【记者蔚军平】 秦安县一男子谎称自己是大老板,以在天水市各县区有多处工程需资金周转为由,3次骗得他人现金12万元,该男子最终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4年,秦安县男子郝某向童某借款5000元,后经童某介绍,郝某认识了马某。同年底至次年2月,郝某谎称自己是大老板,在兰州市以及天水市秦州、麦积、清水等地有多处工程,以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3次骗得马某现金12万元。诈骗得逞后,郝某将其中5000元归还了童某,另外交给童某16000元,其余的钱财用于还债和挥霍。2015年6月,马某多次向郝某催要借款,郝某换了手机号码失去联系,随后马某向公安机关报了案。2017年6月5日,郝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骗取马某12万元的犯罪事实。案发后,童某退还给马某21000元。

早在2009年,郝某就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这次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取保候审后,于今年年初被逮捕。

据审理此案的秦州区人民法院法官韩瑞锋介绍,被告人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身份的手段,取得他人信任后骗取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郝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因此,可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以被告人郝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责令郝某退赔马某损失9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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