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法庭判决 男子赖账获刑罚

天水晚报 2018-07-18 11:16 大字

本报秦安讯【记者于剑倚】 一男子有能力还钱却东躲西藏耍无赖,不履行执行义务。近日,秦安县人民法院对这名拒不执行法庭判决、裁定的男子判了刑。

2013年12月,秦安县的杨某被秦州区法院判令支付天水某公司垫付的借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杨某未履行义务。2014年,天水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执行期间,杨某向某村镇银行申请贷款150万元,在贷款发放到手后,杨某用于宅院修建,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2017年6月,秦安县人民法院以杨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有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案发后,杨某委托朋友将案件款全额打入秦安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杨某所涉执行案件款已经全部执结。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致使法院判决长期无法得到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自愿认罪,且在案件移送起诉前对判决确定的执行标的履行完毕,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今年6月,法院依照规定,对杨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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