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一年多才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了吗?

天水日报 2018-05-04 09:48 大字

受雇于他人的张世强在干活时受伤造成伤残,因与雇主之间赔偿费用不能达成一致,他时隔一年多后才将雇主告到法院。不承想,雇主却以诉讼请求已经超过1年期限为由进行抗辩。秦安县法院日前审结了这样一起诉讼案件,支持了张世强的诉请,维护了伤者的权益。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张世强和王永立是同村的村民。2016年5月3日,王永立雇佣张世强为其干活,双方口头约定由王永立每天支付给张世强工资100元。2016年5月6日,张世强在干活时不慎受伤,王永立作为雇主立即将其送往当地医院治疗,先后共花费治疗费20282.30元。

张世强伤愈出院后,向王永立提出赔偿要求,但双方始终对赔偿数额不能达成一致,直到一年多之后,张世强才想到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2017年6月7日,张世强将王永立起诉至秦安县法院。

法院受理该案后,依张世强的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世强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误工期限、护理期限和营养期限进行了鉴定。经鉴定,张世强受伤构成七级伤残,后续治疗费评定为人民币3000元—4000元,误工期限评定为150日,护理期限评定为60日,营养期限评定为90日。

庭审中,被告王永立以张世强起诉时已超过一年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表示其不承担责任。秦安县法院经审理认定,张世强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判决由被告王永立赔偿原告张世强各项损失共计165201.74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秦安县人民法院潘小林:

本案中张世强于2016年5月6日受伤,但到了2017年6月7日才提起诉讼,张世强起诉时虽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也没有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但该案开庭审理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本案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实施前尚未审结的案件,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故被告王永立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张世强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法官也借此案提醒广大市民,为了保障自身权益,在受到人身伤害后,应该尽早主张权利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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