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送你一张司法“护身符” 秦安县法院签发今年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

天水日报 2018-03-23 18:37 大字

申请人王芳和被申请人李立系夫妻关系。今年3月7日,曾多次遭受李立及其家属骚扰、殴打、威胁的王芳再次走进秦安县法院西川法庭,书面递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并提供了李立多次至其娘家辱骂、殴打、骚扰、威胁其及家属的书面陈述材料和自己的伤情诊断病历,以及李立亲属在手机“快手”软件上发布的对王芳及家属的侮辱性视频、他人评论截图等证据。

西川法庭的法官在了解案情、审查材料后,立即前往王芳所在辖区派出所核实相关情况。

通过审查,法院认为王芳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于3月8日,迅速向李立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李立自裁定作出之日起3月内禁止对王芳及其家属实施骚扰、辱骂、殴打、威胁等形式的家庭暴力。

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后,法官找李立谈话,对其进行了批评和训诫,告知李立相关的法律责任和违反保护令承担的后果:如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法院应当予以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3月12日,李立及其家属主动来到西川法庭承认错误,与王芳相互沟通后取得了谅解,并在承办法官的积极协调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西川法庭发出的这张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为3个月,在此期间及有效期过后,法庭会一直追踪回访王芳,最大限度地保护王芳的合法权益,抚慰家暴给她带来的身心创伤。

秦安县人民法院宋保华:

2016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作为我国首部反家暴法,该法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性质和法律责任,让难断的“家务事”有了法律依据,让受家暴方有了“护身符”。

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条款表明只要当事人认为其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就能向法院申请。

同时,该法扩大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使得行政机关能够主动介入家庭暴力事件中,很大程度抑制家庭暴力进一步的侵害,对于青少年来说尤其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该法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分为通常保护令和紧急保护令。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如若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景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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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安县人民法院西川法庭日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作出民事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李立对其妻子王芳实施家庭暴力。据悉,这是秦安法院2018年签发的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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