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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太被撞断腿多日后身亡 法院判决:死亡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 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应担责

天水日报 2017-11-24 09:29 大字

七旬老太被汽车撞断右腿,住院治疗65天,出院后在家休养了一个半月不幸身亡,这个责任到底由谁来负?秦安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2016年10月19日15时许,许力驾驶汽车在路上行驶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撞倒了在路上行走的张老太太,致使年逾七旬的张老太右胫腓骨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许力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张老太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张老太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65天出院。然而,张老太回家卧床休养了一个半月后竟不幸身亡。

许力驾驶的小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张老太太死亡后,其亲属将许力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由被告许力以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26805.16元。

庭审中,许力和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均对张老太因治疗骨折产生的费用无异议,同意赔偿。但对张老太因死亡产生的损失,两被告认为与交通事故无关,不同意赔偿。

秦安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循社会生活的共同准则,公平正义观念以及善良风俗习惯等规则,认定张老太太的死亡与交通事故加害行为在法律上存在因果关系,故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张老太太亲属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83310.46元。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秦安县人民法院邵文霞: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老太的死亡与交通事故加害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乃是侵权损害中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相互联系,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认定因果关系成立一般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即:依循社会生活的共同准则,公平正义观念及善良风俗习惯对于加害行为是否具有发生该损害结果的可能性进行判断。

本案中,张老太太因交通事故致右胫腓骨骨折,在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一个半月在家中死亡,且其出院时并未痊愈,其死亡与交通事故加害行为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不能排除其因难以承受事故造成的伤害而加速或导致其死亡的结果,故应认定张老太太的死亡与交通事故加害行为在法律上存在因果关系。

然而,考虑到张老太生前就患有肝硬化腹水,该病也可能是其致命的一个重要因素,且考虑张老太年事已高等因素,酌情认定两被告应按照20%的原因力比例对死者家属承担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项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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