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首例涉“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宣判

甘肃农民报 2020-10-15 00:37 大字

本报讯(新甘肃·甘肃农民报通讯员 李弘燕)近日,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对该市首例涉“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宣判,涉案5名被告人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13年至1年10个月不等刑期,全案判处罚金29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初至2019年8月期间,龙某某等5名被告人利用被害人急需借款的需求,首先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以“无抵押、利息低、放款快”为诱饵,以民间借贷为幌子,引诱被害人借款,诱使被害人与之签订“虚高借款”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以行规等名义扣取高额“砍头息”等,并约定借款期限为7天等较短的时间,从表面上让借款人以为借款利息是20%至30%,实际隐瞒年化利率超过1000%的超高利息,再以收取“续期费”“逾期费”等名义虚增债务或肆意认定违约。在被害人到期不能还款的情况下,采取发送威胁、辱骂等信息、电话轰炸等不正当手段向被害人及其亲友施压催债,滋扰被害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秩序;或相互推荐客户,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转单平账”,诱骗被害人借新还旧,进一步恶意垒高借款金额;或肆意认定违约,使被害人陷入设置好的“套路贷”圈套,从而实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经查,5名被告人共发放贷款675万余元,收回借款1019万余元,非法获利35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某等5人在共同犯罪中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5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人数众多、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社会危害性、认罪认罚表现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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