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被撞亡 监护人担责吗
2018年11月10日17时许,安某无证驾驶农用三轮车载着村民赵某从秦州区华歧镇某村去另一个村子买煤,沿藉罗公路行至海头村附近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4岁的余某发生碰撞,安某与赵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同余某家属将余某送往医院救治。
当晚20时许,余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诊断:余某意识丧失、呼吸衰竭、循环衰竭、创伤性颅脑损伤、脑脊液耳漏、耳损伤。经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经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鉴定:三轮汽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制动拉杆、右制动分泵工作性能不正常;转向性能、其他制动性能、喇叭性能等工作性能正常;该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行驶速度推算为48-52km/h。
经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安某的血样中未检出酒精成分。经秦州郊区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安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确保安全车速,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未避让,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余某作为学龄前儿童,上道路通行时,无监护人等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8年11月15日,安某与被害人余某的家属经秦州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调解,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由安某一次性赔偿余某家属经济损失31万元,并已履行,余某家属对安某表示谅解。
案情回放
法院判决
秦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安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避让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安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肇事后积极救治被害人,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事诉讼法》等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安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不得了, 撞到孩子了!
秦州区人民法院刑庭
冯健霞
本案中,四岁女童属于学龄前儿童,不能脱离监护人的监控范围,其独自一人在道路通行的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女童的监护人也有部分责任。
小孩天生好动,对车速和车距的判断能力较弱,加上身形矮小,容易被驾驶人忽视。当孩子在外面玩耍时,监护人一定要守着孩子,尤其农村留守儿童居多,他们身边的监护人大部分都是老人,老年人精力有限,倘若监护期间疏忽大意,就极易造成交通伤害事故。所以,相关部门也要着重对监护人进行安全教育,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保护好孩子。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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