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销售香烟牟利两男子领刑受罚

天水晚报 2019-11-18 11:56 大字

案情回放

秦州区男子齐某、王某违反国家专卖制度,通过微信等信息网络手段非法销售香烟,被秦州区人民法院以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了有期徒刑。

2016年7月至2018年6月,秦州区男子齐某、王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手机微信,王某销售给齐某假冒中华、苏烟等各类卷烟共计价值59306元。

2016年7月开始,齐某从王某处和微信号为“诚信AAA”(身份不明)处及其他渠道购买各类卷烟,用于销售牟利,销售金额共计124699元。

2018年6月19日,齐某在秦州区玉泉镇非法经营烟草时被当场查获,所查获各类卷烟价值101566元。

法院判决

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齐某、王某犯非法经营罪,于今年7月30日向法院提起公诉。秦州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今年8月14日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齐某、王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分别达到226265元、59306元,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

近日,法院判处被告人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

□本报记者 裴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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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州区人民法院刑庭 李迎琳

按照法律规定,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可以依法销售烟草,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售卖烟草专卖品,通过微信、QQ、陌陌等信息网络购买卷烟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犯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互联网上买与卖都是违法的。

本案中,齐某、王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经营数额较大,所以根据《刑法》以非法经营罪对二人进行了判处。

那么,犯罪数额是否影响定罪量刑呢?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特别是未销售的烟草的金额计算问题,采取不同的标准:对于伪劣的烟草制品,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对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能够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其销售或者购买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然后在此基础上,比较犯罪的轻重,以确定对相应犯罪行为适用哪一个罪名进行处罚。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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