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将军”争名记法院确认并未侵权
生活中,人们一般通过商标来区分不同的产品及品牌,而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必须遵循相关规定。今年,天水市一商家的店名因与重庆某店名一字之差,被对方起诉商标侵权。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确认天水市该店名不存在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2002年,重庆某饮食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在第42类商品上注册了第X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自助食堂、餐厅、饭店、餐馆、快餐馆、自助餐馆、流动饮食供应、住所、咖啡馆、酒吧。商标有效期至2022年3月20日。
今年1月,该饮食公司向天水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同日,公证人员与某饮食公司委托代理人来到天水市某区的一火锅店楼下,该店门头显示为“某某将军老火锅”。代理人向该火锅店购买饮食服务,期间现场拍摄照片23张,于餐后索取《预结单》、《结账单》、餐饮发票和名片,并由天水市公证处封存。
1月18日,天水市公证处就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了《公证书》。重庆某饮食公司认为天水市某区的该火锅店侵犯其商标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回放
法院判决
我家的店名, 没侵权!
我家的店名, 你侵权!
法官说法
秦州区人民法院行政庭
王佳
审理中法官查明,重庆某饮食公司注册商标系漫画师手写,字形独特,巴将军意指重庆巴蔓子将军。天水市某区火锅店成立于2017年9月,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火锅餐饮、酒水饮料的零售。该店门头牌匾标识上面图案为三国时期人物刘备、关羽、张飞三人卡通画像,店内墙体上挂有大幅关羽画像,菜单首页图案为关羽卡通图像。
本案被告的字号并未使用原告注册商标“巴将军”,被控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两者不构成近似,且被告店内包装、装潢与原告不同,被告对被控标识的使用不会造成市场混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某区火锅店既没有侵害涉案商标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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