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有权处理母亲的遗产吗
□本报记者 王建华
为让子女和睦相处,老父亲立遗嘱时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遗留给了长子,让长子给弟弟和妹妹各付一定的补偿费用。父亲去世后,其子女不满父亲擅自将母亲的遗产也遗留给长子而闹起了矛盾。经法院审理后,双方最终维护了自己应有的权利。
麦积区已故老人王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妻子张某于2009年12月去世,丈夫王某于2015年6月去世,两人生前育有四名子女。
2009年12月张某去世前,未曾立遗嘱。2011年12月,当时在世的王某立下遗嘱,表示其去世后,将其名下的房屋归长子王甲(化名)所有,为了子女能和睦相处,由王甲按立遗嘱当年该房屋的市场价补偿其他三名子女每人2万元。后经兄妹四人商议,老人的儿子王乙(化名)三兄妹均表示放弃继承房产份额,同意上述房屋归王甲所有。
2015年6月,老人王某去世。王甲按父亲所立遗嘱,分别给付王乙三兄妹房屋补偿款每人2万元。
2018年9月,王甲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突发疾病去世,其妻子刘某及其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该房屋。但王乙三兄妹却提出了不同意见,称对于父母留下的房屋,父亲有权将属于他自己的部分留给王甲,但是没有权利处理母亲的遗产。
2019年4月,王甲的妻子刘某将王乙三兄妹告到麦积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位于麦积区北山路王某遗留的房屋归自己和子女所有。
案情回放
法院判决
麦积区人民法院在调查后认为,已故老人王某在遗嘱中表明,由大儿子给付其他三兄妹每人2万元房屋补偿款,该笔补偿款是处分全部涉案房产的补偿,但按《继承法》规定,实际王某有权处分该套房产其中的2∕3。王某在遗嘱中处分已故妻子遗产的部分无效,已故妻子的该部分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近日,法院依据《继承法》规定,判决位于麦积区某路段王某遗留的房屋一套归王甲的妻子刘某所有,由刘某再给付王乙三兄妹每人房屋补偿款3万元。
麦积区人民法院法官
郭红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王某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本案涉案房屋系被继承人王某与其妻子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的一半份额为被继承人王某的个人财产,另一半份额为其妻子张某的个人财产,即其遗产。张某先于王某去世,去世时未留有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被继承人王某有权立遗嘱,其在遗嘱中表明将自己名下的该房屋及屋内所有物品归长子,并没有将该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妻子张某的遗产分出来,且王某与妻子张某事前亦无约定该房产如何分配,故被继承人王某所立遗嘱中对自己所有的房屋的份额处分的部分有效,而他处分被继承人张某的部分无效。
对原告刘某所主张的王某立遗嘱后经过兄妹四人协商,王乙三人均表示放弃继承,同意涉案房屋归王甲所有的观点,经法院调查得知,王乙三人在2011年11月的书面意见中写明的是同意父亲的遗产分配方案,并未表示放弃对母亲张某遗产的继承份额,且王某遗嘱中对妻子张某遗产的处分部分无效,故对原告刘某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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