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转让十万元债权法院判决:转让有效

天水晚报 2019-09-09 20:49 大字

本报麦积讯【记者王琳】麦积区一男子将自建房工程承包给他人后,收取了对方的安全生产保证金,结果承包人将债权转给了别人,房主也将工程承包给另外的人。日前,麦积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起合同纠纷案。

麦积区的贾某要建房子,其与成某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成某承包其自建房的工程项目,并支付10万元安全生产保证金。合同签订当日,成某即向贾某支付了10万元安全生产保证金,贾某给成某出具了收条。合同签订后,成某并未实际施工,其与李某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贾某享有的债权10万元保证金转让给了李某,并通过邮寄方式,向贾某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而李某准备施工时,贾某却将该工程承包给了赵某,并由赵某实际施工,且工程目前已施工完毕。近日,李某将贾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贾某给付10万元。

麦积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时,法官冯珺珺认为,成某与原告李某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成某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向被告贾某送达了转让债权的通知,贾某也收到了该转让通知。依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故该债权转让行为对债务人贾某发生了法律效力。对于10万元,系双方约定的安全保证金,在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情况下,被告贾某应当退还。

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贾某向原告李某返还工程保证金10万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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