轿车被追尾 索赔起争议保险公司该赔这笔钱吗
麦积区一车主将车停在路边,被其他车辆追尾,他联系到了保险公司,却没有按合同得到相应赔偿。保险公司认为,剩余的赔偿部分不在自己的责任范围内,为此双方产生争议。日前,麦积区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两万多元。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交通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已按保险合同约定将保险金赔付完毕,其中交强险支付1797元、商业险支付11247元,给维修单位支付600元。依照《合同法保险法》规定,保险人虽然有代位赔偿的义务,但被保险人要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提出申请,并将相应权益进行转让。现温某已收取了保险公司按交通事故责任比例赔付的保险金,至今也未提出代位赔偿申请及签订《保险权益转让书》,所以保险公司认为,温某已得到第三者货车司机的赔偿或放弃对货车司机的索赔。温某要求保险公司代位赔偿,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双方代理人就争议内容分别提交了证据,法院经过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判决:由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温某机动车损失保险金29643元。如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院判决
麦积区人民法院 温朝晖
保险公司认为温某收取其支付的部分机动车损失保险金,已经获得第三方货车司机的赔偿或放弃对货车司机的索赔。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起诉保险人,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温某从第三方获得赔偿或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放弃对第三方索赔的权利。故其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后,再向第三方货车司机以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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