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拖欠款不归还 法庭:限期还清!

天水晚报 2019-09-03 11:06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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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麦积讯【记者王琳】麦积区一男子向工程承包人分包工程时,双方达成协议先交10万元保证金,待进场施工后返还。结果工程结束已三年,保证金却迟迟没有退还,男子将对方告上法庭。

2016年初,麦积区男子李某承包了秦州区一家养殖场混凝土挡土挡墙工程,麦积区男子沈某欲分包该工程。于是双方约定,由沈某预付工程保证金10万元,其进场施工后由李某返还。2016年3月下旬,沈某通过银行转账将10万元保证金交付给李某,但其进场后李某却未如约归还保证金。2016年4月初,李某给沈某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李某借沈某10万元,十五日内归还不收取利息,逾期则每月承担利息5000元。之后沈某多次催要,李某拒绝履行还款义务。2019年4月,沈某向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按年利率6%计算,返还其借款本息11.75万元。

麦积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中,双方当事人提交了证据,法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结合双方陈述,其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法院予以采信。

法官温朝晖经审理,认为该案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判决由被告李某十日内归还原告沈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如未按期履行,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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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工已三年 保证金难讨

本报麦积讯【记者王琳 实习生杨可馨】麦积区一男子向他人购买钢材后迟迟不付钱,因此惹上了两起官司。日前,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

麦积区的孟某以某公司新厂区项目部名义,与李某的公司签订了钢材买卖合同。为讨钢材款,2018年2月,李某第一次将孟某告上法庭,当时原、被告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剩余的33656.24元债务由孟某个人承担,公司项目部不承担民事责任,孟某应于2018年2月前付清。之后,原告李某公司撤诉。协议早已到期,被告孟某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经李某公司催要,被告孟某至今未给付,故2019年3月,李某公司再次起诉至法院。

日前,麦积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审理,经法官温朝晖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在约定的期限内,由孟某给付李某公司货款33656.24元;如逾期未付清货款,则由孟某给付李某公司逾期利息,以未付货款数额为基础,按年利率6%,从2018年2月10日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

目前,该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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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钢材款 两次上法庭

本报麦积讯【记者王琳 实习生杨可馨】麦积区一家个体户因资金周转需要,借了他人的高利贷,后因未按时还款,被对方起诉到法院。2019年1月中旬,麦积区的朱某作为借款人、其母亲高某作为担保人,向麦积区马跑泉镇的张某借款1万元,用于高某经营的商行资金周转。张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高某,实际出借资金为8500元。同日,朱某和高某给张某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朱某借到张某现金1万元整,为期一个月。朱某承诺按期归还借款,如逾期,则从逾期之日起愿意承担月利息给张某(2分月利息)。”

借款后,朱某于2019年2月归还张某借款利息1500元。经张某催要,朱某至今未归还剩余借款。2019年7月,张某将朱某、高某诉至法院讨要余款。

麦积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温朝晖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朱某归还张某剩余借款本金8020元,于2019年12月20日前全部还清;由朱某支付张某从2019年7月20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目前,该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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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还债 母子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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