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人获刑一年

天水晚报 2019-09-03 11:05 大字

本报麦积讯【记者王建华】近日,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高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6年9月20日15时许,麦积区市民高某回到家中,听家人说曾与自己有过恩怨的曹某上门找自己的麻烦,遂出门寻找曹某讨要说法。后在某小区附近碰到曹某,双方发生争吵并厮打,高某在马路上捡起一根木棍将曹某殴打致伤后逃逸。经相关部门鉴定,曹某身体多处受伤,属轻微伤,右尺桡骨骨折属轻伤一级。

2018年12月,高某被麦积警方抓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并被取保候审。案发后,高某与被害人曹某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

2019年4月,麦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高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麦积区人民法院法官吴志国介绍,被告人高某持木棍故意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身体轻伤,其行为确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高某具有自愿认罪及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最后依据《刑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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