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口子闹离婚抚养费起争议

天水晚报 2019-08-26 15:17 大字

本报秦州讯【记者裴婷婷】秦州区一男子多次起诉离婚均被法院驳回,今年该男子再次诉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却因孩子抚养费一事与妻子出现争议。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天水郡法庭受理了这起离婚案件。

蒋某与杨某于2008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生活中,二人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丈夫蒋某先后几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均驳回其诉请,希望夫妻二人能够顾及女儿年幼还需要父母的陪伴,并期待在照顾女儿期间可以重新培养夫妻二人感情。但事与愿违,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夫妻感情并未改善,蒋某再次起诉,要求和杨某解除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且女儿由妻子杨某抚养。

庭审中,杨某表示同意离婚,女儿由自己抚养,但蒋某每月要支付2000元的孩子抚养费。蒋某认为杨某要求的抚养费过高,不愿达成调解意见,双方就此分歧较大,僵持不下。法官了解得知,原、被告所生女儿一直由杨某在抚养,蒋某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责任。在原、被告就孩子抚养费同意调解的前提下,法官给双方阐明了孩子抚养费的相关法律,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按其月总收入20%-30%的比例给付,但也要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

秦州区人民法院天水郡法庭法官桑瑜告诉记者:“最终这起案件以调解结案。我们认为,调查案件时应该更多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对子女的日常支出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尽量准确把握子女的实际需求,再与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之间作出平衡,从而确定支付抚养费的数额,其不应低于本地基本生活水平的最低保障,也不过分高于子女的实际生活、教育及医疗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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