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干活受了伤主人赔偿十三万
麦积区一男子受雇在一住户家自建房工地干活,不料干活的第二天便受伤住院。后经起诉维权,法院公正裁决,雇主家为其赔偿13万余元。
家住麦积区甘泉镇的村民高某及妻子陈某自2016年起,就长期在麦积区马跑泉镇租房居住,以打零工为主要经济来源。
2018年9月29日,家住麦积区马跑泉镇的赵某雇佣高某到其自建房工地上务工。次日下午5时许,高某在楼房外面干活时,从楼上意外掉落一块加气块,高某躲避时导致头部受伤。高某受伤后,当即被赵某送至医院救治。经诊断,高某的损伤为脑挫伤,住院治疗十七天,期间赵某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和护工费。
后经司法鉴定,高某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2019年5月,高某将赵某起诉到麦积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赵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11种相关费用共计11万余元。
案情回放
法院判决
法院依法判决如下,由赵某赔偿高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13万余元,减去赵某已支付的部分,再赔偿110081.77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麦积区人民法院 郑毅
审理该案的郑毅法官介绍说,在法庭上,高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并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告赵某当庭辩称,他与高某的劳务关系属实,但高某并非被加气块直接砸伤,而是为了躲避掉落的加气块,头部撞到旁边的三轮车上受伤的。高某对自身安全注意不够,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高某受赵某雇佣务工,二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本案事故因加气块高空掉落引发,赵某作为房屋建筑的管理者,没有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尽到安全管理职责,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事故的发生,高某既不可能预见,也不能要求其仓促中做出合理的规避行为,故赵某主张高某应承担部分责任的辩解意见不成立,高某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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