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致19岁青年四级伤残 生活护理费用如何算

天水晚报 2019-07-19 12:39 大字

2018年2月25日,吕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带着李某、厉某前往同学宿舍聊天饮酒,当晚21时许,吕某驾驶该摩托车带着李某、厉某回家时,因车辆行驶速度较快,失控碰撞到路边护墩上,致厉某当场死亡,吕某、李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吕某、李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一级。秦州郊区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吕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超员、超速、临危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厉某在事故中无责任。

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厉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2019年1月24日交警大队委托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经鉴定,李某为四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

案情回放

秦州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在诉讼过程中,李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近日,法院判处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李某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23835.7元。

法院判决

秦州区人民法院刑庭

李迎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定残后的护理费是随着护理的延续而产生的损失。

如果一次性赔偿,赔偿义务人的经济状况不是很好,可能使他们的生活一下子处于极度困难的境地。也可能造成执行困难,过大的一次性赔偿金额,往往使赔偿义务人无力承担,导致判决难以执行。一次性赔偿判决后,可能会出现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完毕后不久,被害人死亡的情形,被害人获取这笔款项后,所有权即发生转移,这就产生了实质上的不公平。

就本案来说,李某的年龄仅为19岁,正值青春年少,在交通事故发生前身体健康,生活完全自理,不需要依靠父母照料。但在事故发生后,经鉴定李某为四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综合考虑李某的年龄、健康状况,并参考其生活自理的范围,护理期限应确定为二十年,所以法院就赔偿金额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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