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使用一年多 货款还欠三百万 法院:限期付清余款及违约金

天水晚报 2019-07-12 18:17 大字

现在没钱, 等有钱了再付!

■案典■

□本报记者 王建华

安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多了,建筑公司却拖欠300多万元设备款不付,被设备公司告上法庭。近日,麦积区人民法院判令建筑公司限期给付余款及违约金。

甲方

案情回放

法院判决

2016年10月,甘肃某建筑公司在承建天水市某广场地下停车库兼人防工程期间,作为甲方与天水某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公司(乙方)口头达成了防护设备供货安装合同。

2017年1月,双方补签《甘肃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供货安装合同》,约定合同价款共计450万元,按照工程进度支付总价款的80%,防护设备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价款的15%,剩余5%自保修期满后支付。如有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条款执行的,应向对方支付合同价3%的违约金。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自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30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公司分次将合同约定的人防门全部送至工程现场并进行了安装,并开具了250万元增值税发票,而甲方某建筑公司仅支付款项105万元。

2017年10月,乙方将安装完毕的人防防护设备交付给甲方使用,双方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确认甲方尚欠乙方345万元未付。后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公司多次向甲方讨要余款,却未果,便于今年1月将某建筑公司告到麦积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建筑公司支付余款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共计383.5万元。

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的工程款,由于双方合同约定总价款为450万元,对其中已达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95%即427.5万元,法院予以支持,除去已支付的105万元,应由被告建筑公司再支付原告322.5万元。

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存在违约行为,故其违约金按合同价款450万元的3%标准,法院予以支持13.5万元。原告请求的利息及由于诉讼保全支付给保险公司的保险服务费,因无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由某建筑公司支付某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价款及违约金共计336万元。

法官说法

麦积区人民法院法官

冯珺珺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供货安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按照合同约定,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公司将全部防护设备交付建筑公司使用后,双方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确认,说明人防工程防护通过了验收,建筑公司就应在设备安装结束后支付80%的价款,在设备通过验收后30日内支付合同价15%的余款。但被告建筑公司至今未按合同约定付清这两部分款项,属违约行为,应支付该部分款项并支付违约金。

至于合同中其余5%的价款,因没有防护设备保修期满的证据,尚不具备支付条件,法院不予支持。待支付条件具备后,原告可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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