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告儿强占卖房款 法院判决:不当得利应返还

天水晚报 2019-07-05 14:12 大字

老母亲卖掉房子后,儿子强占售房款不还,77岁的老母亲无奈将其告上法院。近日,麦积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儿子应返还母亲相应的房款。

2018年10月,麦积区76岁的马女士委托儿子程某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出售。11月,程某找到购房人后,马女士以其名义签字公证后将房屋售出。同时,马女士将其持有的某银行的一张银行卡交给程某,让其将卖房子的房款打到该银行卡上后交给自己。

让马女士意想不到的是,儿子程某将收到的40万元房款并未返还给母亲,而是全部投入自己的生意中。后马女士要求儿子尽快将这笔钱返还给自己,但程某仍不为所动。万般无奈下,马女士将儿子程某告上法庭,请求程某返还自己的售房款40万元。

麦积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调查认为,程某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母亲马女士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其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由于该案系家庭纠纷,且马女士年事已高,需多方面陪护,法院从保护老人利益方面考虑,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儿子程某返还母亲马女士售房款25万元,当庭返还5万元,2019年9月30日至2020年6月30日前分4次返还剩余的20万元。如程某逾期给付上述约定的任意一笔房款,则视为剩余未付房款全部到期,马女士可对剩余全部未付房款申请执行。

法院判决

法官说法

麦积区人民法院法官

曹晓明

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不当得利的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数额较大,不当得利者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因此,数额较大,不当得利者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房屋的买卖合同中明确出售人为马女士,故协议确定的该房款理应归马女士所有,作为儿子的程某代马女士领取后,应当及时给付。程某辩称老母亲已将该款项赠与自己,因缺乏证据,其辩称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据此,法院经调解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认为,虽然这场官司目前已尘埃落定,但母子两人却再难回到从前的和睦时光。案件再次警醒人们:钱财均是身外物,人生莫忘父母恩,骨肉亲情才是人们最宝贵的财富。

新闻推荐

我还年轻□杨彦飞(天水)

我还年轻,这是我一直以来值得骄傲和欣慰的资本。我还年轻,我不必忙着匆匆赶路,只需要定下心来树立远大的理想和目标,秋季...

天水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天水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