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已签订逾期付款要担责

天水晚报 2019-06-17 19:54 大字

本报秦州讯【记者裴婷婷】一市民购房后因资金不到位而无法支付全部房款,被开发商告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金。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受理并调结了这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市民张某与某开发商于2018年11月30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某购买开发商开发的位于秦州区的某房屋1套,房屋总价款436966元。合同签订后,张某分次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共计307966元,尚有129000元未支付。因张某一直迟延付款,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开发商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张某承担违约金。

庭审中,张某对案件事实没有异议,对开发商主张的解除购房合同不予同意,当庭表示将尽快分次付清剩余的房款,希望开发商能宽限些时间。在法庭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张某于2019年5月19日一次性支付购房款129000元。

“依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秦州区人民法院天水郡法庭法官骆鹏霞表示,张某迟延缴纳购房款,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按期缴纳房款义务,因此开发商可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提醒市民: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全面而适当的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避免因违约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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