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告儿不尽赡养义务法院判决儿子支付赡养费

天水晚报 2019-06-14 18:25 大字

近日,麦积区一位81岁高龄的母亲因儿子不愿出资赡养自己,多次力争无果,将儿子告到了法院。

日前,法院判决儿子每月给付母亲1000元赡养费。

案情回放

居住在麦积区81岁高龄的张某共有二子二女,子女均已成家立业。2006年,张某的二儿子王某与父母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从2006年至2013年期间双方之间无往来,王某对父母不管不问。

2013年,张某的丈夫去世,其与子女经商议,决定将房屋分成四份,每个子女各一份,四子女均同意。后王某四兄妹签了一份协议,注明四人每月给母亲200元的生活费,并每月轮流到母亲家中做饭照看母亲。从2013年6月至2018年7月,王某每月给付母亲生活费200元,亦给母亲购买药品、做饭。2018年7月,王某因生病,再未承担对母亲的赡养义务。

因母亲张某体弱多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每天靠药物维持生命,医药费巨大,张某多次向二儿子王某索要费用,但其拒绝履行赡养义务。2019年1月,张某一纸诉状将二儿子王某告到法院,要求判令王某每月支付自己赡养费1500元。

法院判决

麦积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被告王某作为原告之子,应当履行赡养义务。现原告张某年迈多病、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其子女应当共同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故结合2018年甘肃省城镇居民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以及原告每月服药及生活情况,酌情由被告王某每月承担母亲的赡养费1000元。

依据《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之规定,法院判决王某每月给付母亲张某赡养费1000元,每月月底给付当月的赡养费,从2019年1月起给付。

法官说法

麦积区人民法院法官 杨婷

理由纵有千千万,赡养义务终不变。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是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责任。

我国《宪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刑法》,都对子女赡养父母规定为确定无疑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不因愿不愿意、有无能力、能力大小而改变或者免除,尤其《刑法》明确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涉嫌遗弃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即使老人存在一些不公,这也不应当成为不赡养的理由。

本案中,王某称自己有病,无多余的经济来源给付母亲赡养费,这些理由明显违背了《婚姻法》的规定。作为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扶助。当父母年老、体弱、病残时,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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