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50万不还法院判决快付

天水晚报 2019-06-10 17:12 大字

本报麦积讯【记者王建华】一男子因经营需要,以公司及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50万元,却时隔一年多未还。债主多次讨要无果后,将该男子及其所经营的公司告上法庭,最终才讨得欠款。

2017年,甘肃某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经人介绍与麦积区市民刘某相识。同年11月,李某因经营需要周转资金,便向刘某提出借钱50万元。经双方协商一致,刘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向李某开办的矿业公司指定账户内交付借款50万元。矿业公司收到款项后,向刘某出具了借条,并加盖单位印章,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签名。

2018年3月开始,刘某数次向李某索要借款,但李某始终以没钱为由,拖至2019年1月仍分文未付。无奈,刘某向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矿业公司归还欠款。

近日,麦积区人民法院在被告缺席未进行质证的情况下开庭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据法官邬珺珺介绍,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清楚,原告所主张的债权成立。双方在借条中对借款期限未做约定,原告作为贷款人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其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对刘某要求被告李某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依据《合同法》规定,法院判决由李某所经营的矿业公司在限期内向刘某归还借款50万元。若未按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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