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背负数万债务去世后由谁来归还
一个体户与妻子长期分居,他借来数万元债务后没有及时归还,后来意外去世,于是由谁偿还这笔债成了难题。
近日,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案情回放
家住麦积区的个体工商户梁某与王某系同学,梁某一直从事小商品批发配送经营生意,平时与王某有生意往来。2015年3月,梁某向王某借款数万元。2016年1月,梁某称生意好,以需要囤货资金短缺为由,要求王某再次向其提供借款。谁知梁某借款后一直不见归还,后王某多次催要,梁某均置之不理。
后来梁某意外死亡,王某为索要上述借款,于近日将梁某的妻子阿梅(化名)及其父母、未成年子女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归还梁某生前所欠的债款。
麦积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日前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梁某与妻子阿梅由于感情不和,长期分居,两人育有两个女儿,均为未成年人。
另外,在婚姻存续期间,梁某又与阿芳(化名)形成事实婚姻关系,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育有三个子女,均为学龄前儿童。
在庭审中,被告阿梅及其女儿辩称,其与梁某分居已经四年多,在梁某死亡的十天左右出现大批借款,其并不知情。被告梁某父母辩称,梁某与其分家20年了,梁某去世后他们才知道借钱的事情,梁某还曾向其大儿子、小儿子借过款。被告梁某与阿芳所生育子女的法定代理人阿芳辩称,梁某与其同居生活期间还向其亲属借过款,梁某未说过自己借外债的事实,两人生活支出都是阿芳负担。
那么,王某要求还债的诉请究竟该由谁承担呢?法院认为,被告阿梅系被继承人梁某的配偶,审理中,阿梅表示放弃继承遗产,也不承担梁某的债务。但梁某与阿梅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一套,现由被告阿梅占有,故其放弃继承梁某遗产的意思表示与实际占有遗产的行为不一致,其放弃继承遗产的行为无效,视为没有放弃继承。婚后购买的汽车(登记所有人阿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阿梅以继承梁某的财产为限,清偿梁某欠原告的债务。
法院判决
法官说法
麦积区人民法院法官 杨晨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税款缴纳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债务产生时,被继承人梁某与阿梅并未共同生活,也无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家庭生活,应系梁某的个人债务。梁某死亡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其父母,审理中经法院询问并记录在案,二人均表示放弃继承梁某的遗产,故其父母对梁某的债务亦不承担偿还责任。继承人梁某的5个子女均系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均代理以上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根据法院受理的与本案相同系列案件已查明事实,被继承人梁某生前债务数额较大,阿梅、阿芳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代理继承人行使放弃继承权,并未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应当认定为有效民事行为。故梁某子女在不继承遗产的情况下,亦不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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