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检察建议公告
天水市麦积区水务局、元龙镇人民政府:
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3月27日依法分别向你单位发出了诉前检察建议,要求依据相关规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清理堆放在元龙镇元龙村渭河便桥处中铁十三局竣工后留下的预制废料,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和行洪安全。并要求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本院。经本院回访调查,天水市麦积区水务局、元龙镇人民政府对检察建议中要求整改的问题至今未整改到位,存在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形。
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共天水市委办《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和麦积区两办《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精神,本院现公告督促天水市麦积区水务局、元龙镇人民政府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整改落实检察建议。如无正当理由不全面履行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本院将该案逐级层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批复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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