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狗咬伤 主人不赔诉至法院 获赔八百

天水晚报 2019-03-14 10:55 大字

本报秦州讯【记者蔚军平 裴婷婷】一男子被村民饲养的狗咬伤,村民拒不赔付,男子诉至法院进行索赔。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藉口法庭调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前不久,秦州区藉口镇的师某在葛某所居住的村庄务工时,被葛某家的狗咬伤,便找到葛某理论,但葛某却称他没有责任,对此事不予理会。无奈,师某自己前往医院进行医治。师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葛某诉至秦州区人民法院藉口法庭,要求葛某赔偿医药费及交通费。

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当事人都同意协商处理。通过阐释法律规定,葛某认识到自己的责任与错误,向师某积极道歉并赔偿师某800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葛某为饲养人,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藉口法庭法官何文斌表示,近年养犬的人越来越多,为了有一个和谐的生活环境,做文明的养犬人,请养犬者管理好自己的宠物,以免给他人造成伤害、给自己带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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