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月就分居男方诉离讨彩礼

天水晚报 2019-03-11 13:18 大字

本报秦州讯【记者裴婷婷】秦州区一对夫妻婚后不足两月便发生矛盾分居,男方先后两次提出离婚,要求女方返还彩礼。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小天水法庭审理了这起离婚案件。

秦州区的靳某与郑某于2016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7年5月登记结婚,同年6月举行结婚仪式,婚后未生育子女。2017年7月,靳某与郑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随后郑某搬回娘家居住。同年12月,靳某起诉要求离婚,经法庭调解后靳某撤诉,但双方仍分居生活。后靳某以夫妻感情并未得到改善为由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郑某返还彩礼及“三金”。

秦州区人民法院小天水法庭审理后按照相关规定,判决准予靳某与郑某离婚,被告郑某在15日内向原告靳某返还彩礼5000元及“三金”,判决后郑某已当庭返还。

一审判决后,靳某以所判彩礼数额太少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天水法庭的何月娟告诉记者,原、被告婚前了解不足,感情基础较为薄弱;婚后双方沟通不够,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感情不睦,共同生活不足两月便分居至今。男方曾于2017年12月起诉离婚,撤诉后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当时法庭给予了二人50日的冷静期,要求他们都认真对待婚姻,冷静考虑离婚可能对自己及家庭产生的后果,并积极进行调解,但很遗憾仍未挽留住这段婚姻。

关于彩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靳某要求郑某返还彩礼虽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但鉴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靳某无固定职业,彩礼的给付对其生活有一定影响,故综合靳某收入情况及郑某给付能力,酌情认定由郑某返还彩礼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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