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毁公交调度室财物还打人赔钱3万 领刑8个月

天水晚报 2019-03-08 12:25 大字

本报秦州讯【记者蔚军平】秦州区一男子酒后进入公交车站调度室打砸财物,之后打砸停在路边的公交车,一公交司机上前劝阻时又被打伤。如此随意殴打他人、损毁公私财物,该男子最终赔了钱,还难逃法律的制裁。

2018年6月29日12时许,马某在市区一家酒楼吃饭饮酒。19时许,马某乘坐出租车来到秦州区贾家寺2路公交车站,进入公交车站调度室将员工工作服随意丢弃并损毁热水壶3个,撕破了站务人员丁某放在调度室的钱包,并持调度室的小铁锤无故打砸,致使调度室塑钢窗等财物损坏。天水羲通公交旅游集团2路公交车司机肖某上前劝阻时被马某持铁锤在头部击打一下,致肖某受伤。马某出了调度室后,又持铁锤打砸停在路边的一辆公交车,致公交车前车门、车窗玻璃破损,肖某在控制马某时将马某摔倒在地,致马某受伤。

案发后,丁某拨打电话报警,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将马某带至派出所调查,马某酒醒后如实供述了致伤他人和损毁财物的事实。

后经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马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经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损坏财物中,价值1600元的公交车前车门1块,以及女式手包、暖瓶、调度室塑钢窗等,共计造成损失2323.40元。

侦查中,马某赔偿丁某经济损失284.05元,赔偿公交公司经济损失2039.3元。

2018年9月5日,马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取保候审,2018年12月,秦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法官韩瑞锋介绍,审理中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马某与肖某就经济损失达成赔偿协议,由马某一次性赔偿肖某经济损失2.8万元,肖某对马某表示谅解。马某酒后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所以法院认为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我国《刑法》等有关规定,法院以被告人马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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