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折的搬迁

天水晚报 2019-03-01 10:55 大字

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秦州区一市民因安置补偿协商未成拒绝搬迁,政府部门送达征收补偿决定书后,该市民依旧不理,被申请强制执行。但此时申请执行已经超期,是否受理执行成了难题。

几经协商,最后该市民签订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完成搬迁,此案裁定终结执行。

天水市某区棚户区改造,通过前期各项征收补偿工作,政府部门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了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由区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局实施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通过征收补偿协商,该区域住户已完成了协议搬迁,仅有张某对该区域其平房27.7平方米提出的安置补偿要求较高,无法协商解决。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局即报政府部门行政裁决,政府部门通过审查,2017年12月14日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书并送达,决定给张某征收补偿产权兑换安置房屋49.38平方米,支付给其房屋差价、各项补助等5万余元。

但是,张某对此决定书仍置之不理,也不按照决定确定的安置补偿内容签订协议完成搬迁。决定书生效后,经政府部门催告,张某仍不履行。2019年1月,政府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案情回放

案件立案后,通过审查,上述决定书对实体的处理并无多大争议,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理正确,没有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决定书已生效并经过了履行催告,应该准予执行。但是决定书送达后,在生效期限3个月内并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到申请强制执行时已经过了期限。

在审查过程中几经协商,张某与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局签订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完成搬迁,此案裁定终结执行。

裁判结果

秦州区人民法院法官

石亚敏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在法律授权职权范围内,可以执行自己作出的行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两个执行渠道,解决了行政行为执行途径单一的问题。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按照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自行政行为生效后3个月内申请执行,行政机关不按照法定的期限申请强制执行,超期申请执行,受理和不受理主观上对法院提出了不小的难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超过三个月申请法院执行的,必须要有正当理由,且必须要在立案阶段解决,若将该问题留置到立案后的审查阶段处理,该条文的规定将失去应有的作用。

本案以当事人协商签订了协议而最终了结,但存在的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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