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干活受伤法院:雇主赔偿80%的损失

天水晚报 2019-02-13 11:12 大字

本报麦积讯【记者王琳】麦积区一男子雇来他人干活,谁料雇员中途摔伤住院。为了维权,伤者起诉至法院向男子索赔。

从2018年4月18日开始,麦积区的张某雇来秦州区的女子谢某给墙面刮腻子。一周后,谢某在打磨室内梁底时,因脚手架晃动,从二层脚手架摔到地面导致受伤,后被送往市第四人民医院,经诊断为硬膜外血肿、眶骨骨折、额骨骨折。谢某治疗13天出院后,多次商量解决赔偿事宜,张某均置之不理。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谢某于2018年6月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3万余元。

麦积区人民法院法官台忠义审理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原告谢某因向张某提供劳务而受到损害,其损害首先应由张某承担侵权责任,法院酌情确定张某负担80%的赔偿。

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法院确定,原告谢某因摔伤造成的损失为25000余元。最后,判决由被告张某承担80%的侵权责任,赔偿谢某医疗费、误工费等2万元,由原告谢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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