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中途解约欠款法院: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及利息110万元
江苏一建设公司与天水市一建材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工程施工合同后,建设公司开始施工,不料建材公司中途终止了合同,并拖欠对方工程款近80万元。
建设公司诉至法院后,日前,麦积区人民法院判决建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110万元。
案情回放
2010年1月中旬,江苏省一家建设公司与天水一家建材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江苏一建设公司承建天水这家建材公司的生产线技改工程,工程内容为: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及竣工保修,合同暂估总价为2800万元,并约定按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造价扣除预付款后的75%支付。合同订立后,该建设公司按照约定进场施工。
2011年5月,经建材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中止合同,并对已完工部分的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已完工工程款为700万元。后建材公司自2011年6月至2016年9月11日,先后分多次向建设公司给付了部分工程款,至今建材公司尚拖欠建设公司工程款近80万元未付。2018年9月底,该建设公司将天水这家建材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建材公司给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110万元。
法院判决
麦积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由建材公司给付建设公司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共计110万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麦积区人民法院法官刘毓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本案中,双方经协议中止合同,双方对已完工工程量及价款结算后,建材公司应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其给付工程款的义务。未完全履行给付义务,应承担责任。故建设公司请求建材公司给付工程款及逾期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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