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货款四万三承担违约金四万二

天水晚报 2019-01-25 10:00 大字

本报麦积讯【记者王建华】近日,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拖欠货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拖欠原告的货款达4年之久,经原告诉讼,法院判决被告给付货款43816.3元,承担违约金42063.7元。

2014年9月,位于麦积区的天水某钢材公司(甲方)向建筑承包商朱某(乙方)供应了高线、螺纹等类型钢材15.511吨,价款共计43816.30元。当日,朱某向该公司出具付款保证一份,载明从9月30日起每天每吨加收5元资金占用费,直到货款付清为止。乙方所欠甲方此批钢材款保证于2014年10月30日之前付清,若到期未付清货款,乙方愿意向甲方支付未付清货款部分每天每吨10元的违约金。如乙方违约,乙方同意甲方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并赔偿甲方因追讨此欠款所发生的诉讼费、交通费等一切损失费用。

可时至2017年12月31日,朱某在3年多时间里没有向钢材公司支付一分钱的货款。同日,朱某就上述货款本金及双方约定的资金占用费,又向该钢材公司出具付款保证书一份,载明朱某截止2017年12月31日结算共欠钢材款117338.44元。双方约定,如朱某不能于2018年6月30日付清货款,则按每天千分之一计算利息,到付清之日止。后朱某一直未能支付以上货款,2018年7月,经多次催要无果后,该钢材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朱某支付拖欠的钢材款117338.44元,并承担利息10560元及案件诉讼费。

麦积区人民法院法官冯珺珺介绍,审理中,被告朱某对自己拖欠的以上钢材款及利息等予以承认,但他手头没有足够的支付款,暂时不能支付钢材公司的货款。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朱某向钢材公司给付货款43816.30元,承担违约金42063.70元,合计85880元。于2018年的10月20日前给付2万元、11月20日前给付33000元、12月30日前给付32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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