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两年 承包人诉请逾期利息获支持
麦积区的陶立明和郭东一起承包了天水某公司的建设工程。然而工程完工两年多后,该公司一直拖欠部分工程款未支付,二人催要未果后,将该公司告上了法庭。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身边的事儿
麦积区的陶立明和郭东是一对合作伙伴,二人在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一起四处承接建筑工程。2013年,陶立明和郭东与天水市的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陶立明和郭东为该公司修建鸡舍、猪舍、地坪等工程。经过一段时间的建设,工程完工,2016年3月31日,陶立明与该公司经理及财务人员书面确认,陶立明、郭东二人为该公司修建猪舍、鸡舍、地坪工程,工程款结算金额应为551175.5元,除去先期支付的一部分款项外,该公司还需支付欠款金额为261975.5元。
此后,陶立明、郭东先后多次向该公司催要欠款,但该公司一直未支付。陶立明与郭东无奈之下,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承担利息损失。
■结果
麦积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二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天水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对此案缺席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由被告公司支付二原告工程款261975.50元;由被告公司赔偿二原告工程欠款利息损失。
■法理解说
麦积区人民法院高建智:
原告陶立明与郭东无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却承包被告公司的建设工程,且猪舍建筑面积达730平方米,工程款总造价551175.5元,规模较大,违反了我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原、被告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陶立明与郭东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
本案中,原告陶立明与郭东在涉案工程完工后两年对工程总价款及未付工程款金额进行了结算。可以认定该结算系涉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工程款结算约定。
此外,关于原告陶立明与郭东请求被告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的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此条法律规定,本案中,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属无效,但被告拖欠工程价款确已造成原告利息损失,该损失应当由被告作为给付义务人予以赔偿。利息起算日应以双方对工程欠款最终确认的2016年3月31日开始起算为宜,利率应以欠款确定之日至今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1—3年期)基准年利率4.35%计算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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