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出台

天水日报 2018-12-21 15:07 大字

本报讯【记者罗双红】《天水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日前出台。《办法》提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和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保障机制,将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办法》提出,对获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区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生活保障资金。全额保障对象包括: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家庭主要成员亡故或者重度残疾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且同时有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和老年人的;家庭主要成员被司法机关羁押或者正在服刑,留守人员仅为老年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困难家庭。差额保障对象包括:家庭主要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含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长期卧床不起且无其他收入,经济负担沉重,严重入不敷出的家庭;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的老年人;供养大中专学生或者高中生,造成生活明显困难的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父母双亡,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家庭;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生活困难的在册宗教教职人员;健在的国民党抗战老兵和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家庭;其他符合城市低保规定条件、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

《办法》提出,保障家庭中的重特大疾病成员、靠家庭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且单独生活的老年人,在已确定差额补助的基础上,本人保障金额上浮20%;接受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学生,在已确定差额补助的基础上,本人保障金额上浮10%。保障金额上浮后,不得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月保障金额以元为单位,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保留为整数。计算公式为:家庭月保障金额=(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家庭人口数+特殊保障对象上浮保障金额。家庭特殊保障对象上浮保障金额=(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上浮20%人数×0.2+上浮10%人数×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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