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抢劫犯案累累获刑十五年,并罚一万五

天水晚报 2018-12-18 12:43 大字

秦州区一男子十多年前犯案累累,逃逸未审理的抢夺案达30起。前不久,该男子伙同他人再次抢劫,被警方抓获。近日,该男子被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案情回放

去年2月,秦州区的王某意欲抢劫,伙同郭某帮忙抢钱。两人在秦州区某小区内抢劫了被害人刘女士,期间郭某负责控制刘女士,王某具体实施抢劫。两人共抢劫刘女士人民币287600元,及经鉴定价值12744多元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00344多元,另有美金306元、港币1050元、K金手链1条。王某和郭某被抓获后,检察机关一并起诉王某于2000年,因逃逸未审理的30起抢夺案。

法院判决

本案中,王某、郭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王某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乘其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对王某应数罪并罚。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因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万元;因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千元。合并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5万元。郭某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8千元。

■案典■

□本报记者 裴婷婷

法官说法

秦州区人民法院政治科谭雅蓉

案件审理期间,王某的辩护人表示王某2000年的抢夺案已事发17年,已过诉讼时效,应不予追究。郭某的辩护律师认为郭某是在帮助王某索要债务,对抢劫不知情,应当认定非法拘禁罪,不成立抢劫罪的共犯。那么上述辩护意见是否成立?

法官认为,王某2000年所犯的抢夺罪不受追溯时效的限制。根据《刑法》规定,在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另据规定,在追诉时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时效从后犯罪之日起计算。王某2000年被羁押后逃逸,因此抢夺罪是不受时效限制。

根据《刑法》规定,非法拘禁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人身自由;而抢劫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强行劫取公共财物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利。本案中王某对郭某说“王某的一个亲属欠王某一点账,让帮忙抢回来”,郭某答应抢钱而且受王某安排,采取拉拽被害人并在其头部套塑料袋等手段进行控制,可见郭某对抢劫的事情是知情的,属于帮助王某抢劫的行为,在犯罪过程中起着辅助作用,是从犯。所以,两位被告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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