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他人三男子被判刑

天水晚报 2018-12-18 12:43 大字

为讨债

本报麦积讯【记者王建华】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债主以非法拘禁他人的方式索取债务,为法律所不容。近日,麦积区3名追债人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法院判刑。

麦积区市民张某与严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张某伙同高某、肖某向严某索要债务时,因严某无能力偿还,遂请求朋友马某为其担保,马某亦表示同意。

2017年12月22日,因严某藏匿,张某逼迫马某帮其找人或还债,并指使高某、肖某于当日18时开始,将马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至2017年12月24日19时30分许。期间,张某驾车将马某拉到麦积区北山公园旁林地,持砍刀威胁、恐吓,并殴打马某,逼迫其替严某还债。张某还指使高某、肖某白天看管并跟随马某外出借钱替严某还债,晚上将马某控制在麦积区桥南一酒店内进行殴打。

2017年12月24日19时30分许,公安民警在桥南某酒店将被害人马某解救,并当场将高某、肖某抓获。次日,高某、肖某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警方刑事拘留,2018年1月31日被逮捕。2月,张某向麦积警方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2月28日,张某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麦积警方刑事拘留,同年3月被逮捕。

5月,检察机关指控张某、高某、肖某犯非法拘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12月30日,张某向马某主动退还其在非法拘禁马某期间索要到的欠款12000元。

麦积区人民法院法官张晓刚介绍,本案中张某起决定、指挥作用,系主犯,高某、肖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三人在非法拘禁被害人期间具有殴打被害人的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考虑本案系被告人为索取合法债权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整个犯罪行为相对较轻,主观恶性不大,且未对被害人造成严重伤害后果,案发后又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刑法》规定,判决张某、肖某、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处肖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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