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财产赶走老父
这个儿子 不孝顺
儿子没有拿到80岁老父亲的征地补偿款,便将老父赶出老宅院,并说不分补偿款就不赡养老人。老父亲一怒诉至法院,法院作出判决:老父继续在院内居住,并由儿子每月给付赡养费。
案情回放
麦积区80多岁的郭甲(化名)与妻子生育有两个女儿、一个儿子,目前妻子已去世,女儿均结婚,郭甲的祖宅院落由儿子小郭翻修重建后,父子共同居住。
几年前,郭甲夫妇的责任田被社棠工业园征收后,郭甲夫妇曾获得征地补偿款14万元。因征地补偿款分配等问题,父子间发生了矛盾。小郭没有争来补偿款,便不照顾身体不佳的老人起居生活,占有了院落,并将老人赶出家门。于是,郭甲以儿子没有尽到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为由,将儿子告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赡养义务,每月给付赡养费1000元。
法院判决
麦积区人民法院日前立案后,公开进行了审理。庭审中,郭甲放弃了对两个女儿主张赡养费。小郭在法庭上辩称,共同生活的院落由他出资翻修,且征地补偿款14万元由父亲持有。近年父亲一直状告他,令他心寒难以接受。他认为,自己应分割征地补偿款14万元,父亲若同意,则可在院落继续居住,由自己承担赡养义务;父亲若不同意,则应搬出院落,自己就不承担赡养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法院判决郭甲可在小郭翻建的院落内继续居住;由小郭每月给付郭甲赡养费208元,每月初付清当月赡养费。
法官说法
麦积区人民法院法官
温朝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二十二条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法律还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本案中,原告郭甲已80余岁,行动不便,没有经济能力,需要他人照料。被告小郭作为子女,有经济能力负担,应承担法定的赡养义务。参照甘肃省2017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7487元/年的标准,被告小郭每月应承担赡养费208元。
郭家祖宅院落,虽由被告进行了翻建,但在原告再无其他住处的情况下,被告有义务保障其居住条件,不应妨碍原告继续生活居住。被告以分割征地补偿款为由阻碍原告继续居住,违反法律规定。征地补偿款14万元,为原告郭甲与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分割该征地补偿款没有依据,其以此为由拒不承担赡养义务和给付赡养费,违反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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