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放爆竹伤了玩伴 法院:家长赔偿两千八

天水晚报 2018-12-14 17:48 大字

案情回放

两个男孩玩耍时,一男孩燃放爆竹,伤及玩伴的耳部。为了治疗费等事宜,受伤男孩的家属将对方告上了法庭。那么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

11岁的小赵与8岁的小刘住在麦积区同一个小区,2017年2月初,两男孩在小区共同玩耍时,小刘燃放“窜天猴”爆竹,击中小赵,致使小赵耳部受伤。

小刘的外祖父闻讯前来,将小赵送至医院进行了治疗。后小赵仍感耳部不适,其父闻讯从外地赶回,带着小赵先后在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部、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部、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门诊部进行了检查和对症治疗。经诊断,小赵伤情为左耳鼓膜穿孔。根据伤情,小赵仍需要进一步治疗。

在治疗期间,小刘家里共垫付医药费2000余元。为讨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小赵的监护人代理小赵将小刘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9200余元。麦积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

妈呀!炸伤人了, 快跑!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依照《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判决由被告小刘赔偿小赵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共2860余元。扣除其已支付的2000余元,剩余钱款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法官说法

麦积区人民法院法官 温朝晖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小刘燃放爆竹将原告耳部炸伤,是该侵权行为的直接行为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因小刘系无行为能力人,其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原告小赵的监护人,明知未成年人燃放爆竹存在危险而疏于监护,对小赵受伤也有一定的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法院综合认定原告小赵承担20%的责任,被告小刘承担80%的责任。

原告小赵主张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按照实际核算的数额予以支持,但其主张的营养费,没有明确的医嘱,法院不予支持。小赵仍需治疗,是否构成伤残尚未确定,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对小赵已经发生的费用,小刘应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2860余元,其余费用原告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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