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酒后被撞身亡餐饮公司是否担责
□本报记者 裴婷婷
女子与朋友用餐饮酒,凌晨3时被服务员搀扶至停车场。谁知朋友离开后,女子却在停车场遭遇车祸意外身亡。随后,女子家属与驾驶员达成了赔偿协议,但认为餐饮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其告上法庭。那么,餐饮公司是否需要为此担责呢?
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七里墩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案情回放
今年1月10日23时许,女子张某与朋友在秦州区一餐饮娱乐公司用餐饮酒直至次日凌晨,3时许被服务员扶出营业场所,张某和朋友在停车场内停留片刻后朋友离开,张某独自坐在停车场内。
十几分钟后,王某驾驶自己的小轿车在停车场内倒车时,不慎将张某撞倒,导致张某当场死亡。后经检测,张某死亡时血液酒精含量为433.50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对本次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王某负主要责任。
2月2日,张某的母亲刘某与王某达成赔偿60万元的协议,已由王某履行完毕。刘某认为,自己的女儿当晚在餐饮公司就餐饮酒,与餐饮公司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餐饮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超出规定时间营业,应对张某的死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所以起诉要求餐饮公司赔偿张某死亡赔偿金30万元。
法院判决
庭审中,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营业结束时间为当晚凌晨两点,该餐饮公司的超时营业行为不是导致张某死亡的原因,其死亡的原因经鉴定为颅脑损伤,故该餐饮公司超时营业与张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本案中,直接侵权人王某已与刘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刘某亦不再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故刘某要求餐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等规定,判决驳回张某母亲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秦州区人民法院七里墩法庭 何月娟
按照法律规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因没有尽到此义务而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张某与同行男子离开餐饮经营场所到停车场,后来该男子离开,张某独自坐在停车场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亡。停车场是提供车辆停靠服务的场所,车辆驾驶员对其驾驶行为负有安全注意义务,而非停车场的管理者,且张某离开餐饮经营场所到停车场时有朋友陪同,且张某作为成年人,需对自己饮酒的行为负责,故餐饮公司对张某不负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当事人需有过错,有损害结果,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而张某死亡的原因经鉴定为颅脑损伤,餐饮公司超时营业与其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且直接侵权人王某已与原告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故刘某要求餐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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