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取银行卡内“飞来横财”男子锒铛入狱
一男子用自己的身份证帮他人办理了银行卡,后来竟心生贪念,设法把银行卡内存有的现金据为己有。殊不知,这笔“飞来横财”牵扯出了诈骗案,带给他的并非财富而是祸端。
案情回放
今年3月,秦州区的周某接到在北京打工时结识的朋友小张的电话,小张表示自己在收购银行卡、电话卡,让周某给他办理银行卡、电话卡,他会为周某支付报酬。
随后,周某便用自己的身份证在秦州区办理了4张银行卡、5张电话卡,并将其中一张农业银行卡与自己的手机银行绑定后邮寄给小张,获得好处费1000元。
一个多月后,甘肃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的董某报案,称其被他人以装修工程和代购设备为名,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骗取35万元。经查,其中的5万元转入周某邮寄给小张的一张农行卡上,周某发现后便将该农行卡挂失并补办了新卡,通过银行柜台和ATM机将5万元取出并挥霍。
几天后,秦州公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在秦州区某村将周某抓获羁押。破案后,周某家属退赔赃款5万元,由公安机关发还董某。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庭审中,法院认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挂失银行卡后补办的方式,秘密窃取其名下银行卡中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鉴于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其家属退赔了全部赃款,可从轻处罚。日前,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说法
秦州区人民法院刑庭
李弘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如经款项所有人索要,周某拒不归还涉案款项,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侵占罪。
法官认为,虽然我国对银行卡实行实名制,必须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才能申领,但不能认定银行卡内所有资金交易的权利、义务由持证申领人享有和承担,即银行卡申领人虽被视为银行卡的全部权利所有人,但其并不具有支配、使用卡内全部资金的权利。申领人对其名下的银行卡虽然具有挂失补办的权利,其亦可通过挂失补办方式使卡内资金在形式上处于申领人控制之下,但在法律上资金只是暂存在卡上,而并非处于申领人法律意义的控制下,故即使经款项的所有人索要,申领人拒不交还,也不应认定为侵占罪。
本案中周某不知道其名下银行卡内5万元的资金来源,对卡内钱款并无代为保管义务,即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控制权,该笔钱款亦非遗忘物,周某明知此5万元是他人财产,其心生贪念,以先挂失后补卡的方式,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取走该卡内他人的5万元,占为己有。其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及秘密转移占有他人财产的客观行为兼具,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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