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拳打伤人 赔了2万多

天水晚报 2018-11-30 12:45 大字

本报秦州讯【记者蔚军平】两名同学撕扯时,一人将对方鼻子打伤,构成轻伤二级。由于打人者积极陪伤者就医且有自首等表现,法院最终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张某、陈某为甘肃某学院学生,2017年12月8日20时许,张某与一女同学在秦州区赤峪路一学院南校区门口同行时,被马路对面的陈某看见,陈某辱骂张某并叫二人过去。张某上前后,遭到陈某继续辱骂,张某便在陈某面部击打一拳致其鼻子流血,陈某也击打张某面部,二人撕扯时被他人劝开。随后,张某陪陈某前往医院治疗,陈某拨打110报警,民警前往医院将张某传唤到案进行调查,张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后经司法鉴定,陈某鼻部损伤致鼻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左眼钝挫伤构成轻微伤。侦查中,张某与陈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除已支付的6000元医药费外,张某再一次性赔偿陈某各项损失2.1万元,陈某对张某表示谅解。今年3月,张某被取保候审。5月,检察机关指控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秦州区人民法院法官魏素梅介绍,被告人张某遇事不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犯罪较轻并自首,主动赔偿了被害人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依照《刑法》等有关规定,法院判决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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