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携带大量毒品被抓法院判决 获刑15年

天水晚报 2018-11-26 17:31 大字

本报讯【记者王建华】一瘾君子在运输毒品时被抓,其在法庭中辩解购买毒品系自己吸食,经过法院受理核实,该瘾君子得到应有的惩罚。

今年4月16日5时许,尹某携带毒品乘坐从绵阳至天水的K856次列车抵达天水,刚一下车便被守候的民警抓获,当场从其携带的背包内查获毒品海洛因4包,净重187.676克。当日,经对尹某进行尿样检测(海洛因),结果呈阳性。

随后,尹某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5月22日被逮捕。7月,麦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尹某犯运输毒品罪,向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受理此案后,法院在庭审当中,被告人尹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对指控的罪名提出异议,辩解其购买毒品系供自己吸食,不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而法院审理中查实,尹某系一名吸毒人员,作为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且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应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被告人尹某对指控罪名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

据此,法院依据《刑法》之规定,判决尹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查获的毒品187.676克,依法没收,予以销毁。

据麦积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所查获的毒品数量达到《刑法》中规定的定罪标准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上述案件中已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且其携带毒品数量已明显超出其个人正常吸食的数量,因此,行为人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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