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严惩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
□夏雨
长期以来,街头被损坏的公共设施种类很多,有关部门也曾进行过多次修复,但一段时间后,这些设施总是会再次遭到损坏。媒体对此类行为多次进行谴责,然而总有人置若罔闻,破坏行为并没有画上句号。这一点一滴的小恶,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也是在给文明城市抹黑。
仔细分析公共设施屡屡“受伤”的原因,无外乎这么几种情形:有的是为了“泄私愤”或表达某种抗争,有的是见财起心,有的则出于好奇、好玩、无聊搞“恶作剧”……不管何种目的,都是置公共道德于不顾的表现,也是极其严重的违法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规定,于此而言,对故意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不仅需要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也需要法律层面的严惩。
一方面,每一个市民都有对公共设施的使用权,同时也拥有保护权。如果全民动员,监督恶意破坏行为,形成“人人喊打”的局面,就会让不法分子无处藏身、无机可乘。另一方面,笔者建议,天水市出台相关的城市管理执法条例,重典治乱。只有这样,我们的生活秩序才不会被打乱。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爱护公共设施是在为城市文明加分,我们每个人都不能做“旁观者”,美丽文明的城市需要广大市民共同呵护,只要我们每个人多一份爱心和责任心,像爱护自己的财产一样爱护公共设施,我们的城市肯定会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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