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来店面擅自转租房主诉请解除合同
本报麦积讯【记者王琳】一男子租来他人店面后,未经房主同意便将店面擅自转租给第三人,且在承租期限内迟延交付相应的租金,被房主告上了法庭。近日,麦积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限被告刘某一次性付清房屋租赁款3万元。
2015年5月1日,房主谢某与承租人刘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谢某将位于麦积区甘泉镇街道临街的店面出租给刘某开店使用,租赁期限三年,自2015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房屋租金为每年3万元,合同明确约定租赁期间不得转租。刘某在给付了谢某第一年房租后,未经谢某同意就将其所承租的店面转让给第三人陈某,双方于2016年3月签订了《转让协议书》。后房主谢某要收取刘某的房租时,得知刘某将店面转租。谢某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要求刘某支付第三年的房租3万元。而刘某拒不支付房租,提出房屋已转租给第三人,应由第三人陈某支付。谢某与刘某及陈某协商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近日,麦积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主审法官台忠义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确认,双方的租赁合同关系成立。因被告在承租期限内无正当理由迟延交付相应租金,且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承租店面转租给第三人陈某,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第三年租金3万元理由充分,其支付之后可向第三人陈某追偿。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限被告刘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谢某付清房屋租赁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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