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未成欠房款房主另外找下家法院:双方均违约,判决继续履行合同

天水晚报 2018-11-09 18:07 大字

本报秦州讯【记者王建华】买卖双方签订买房合同后都出现不同程度违约,法院审理后,判决双方按约定继续履行该房屋买卖合同。

2018年2月,麦积区市民刘某通过某中介机构将自己住于麦积区某家园的一居室,以58万元卖给麦积区市民王某。王某支付了2万元定金和26万元首付款后,后续30万元双方约定由王某在该中介机构的配合下向银行贷款支付,但由于种种原因,贷款未办理成功。

后来王某在筹款期间听闻自己在办理贷款期间,刘某又另行将该房屋与他人商谈买卖,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王某要求退款。2018年7月,刘某以王某在限期内未能履行交付尾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支付所欠房款30万元。

麦积区人民法院冯珺珺介绍,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有无违约行为。而经审理查明,双方合同约定是商贷,期限为三个月。王某在限期内贷款没有完成,未能履行交付尾款,应认定违约。原告刘某在被告办理贷款期间,另行又将该房屋与他人商谈买卖事宜,同样也属违约。

依照《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法院判决双方按约定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由被告王某在限期内支付原告刘某欠款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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