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车撞倒人 后车连碾压 间隔30秒的两起车祸

天水晚报 2018-11-09 18:07 大字

傍晚时分,两名男子在横过马路时被突然驶来的轿车撞倒。司机慌忙停车,伴着酒味下车观察,然后快速逃离。三十几秒后,又一辆轿车在昏暗的路灯下碾压了已经受伤的男子,随后逃离。最终,两名男子一死一重伤。

不好,撞人了!

2017年3月某日晚19时许,楚某在麦积区高家湾和朋友吃饭饮酒,至次日0时22分许,楚某驾驶自己的小型轿车沿羲皇大道由东向西行至秦州区七里墩市职业技术学校路段时,将由南向北横过马路的行人夏某、白某撞倒在地,楚某下车察看后驾车逃离现场。

三十几秒后,任某驾驶小型轿车,车内载着刘某沿羲皇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肇事路段时又将夏某碾压。任某停车片刻,说撞人了快走,便驾车逃离现场。随后,他又驾车返回事故现场,经车上乘员刘某下车察看,任某将车辆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后逃离。最终,夏某系开放性颅脑损伤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白某受重伤二级。

一日后,楚某、任某自动到市交警支队机动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事实。楚某、任某亲属于案发后就民事赔偿与受害者家属达成协议,并已经履行赔偿完毕。夏某亲属、白某对二人表示谅解。

案情回放

法院审判认为,楚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死亡。任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楚某、任某承担一人死亡的全部责任,楚某承担一人重伤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均构成交通肇事罪,且二被告人均系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均成立。

楚某在交通肇事逃逸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审理中楚某自愿认罪,其亲属积极出资救治被害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关于辩护人请求对楚某减轻处罚的意见,因楚某酒后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且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致被害人夏某在时隔三十几秒后又遭后车碾压,再次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较重,不宜减轻处罚,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任某在交通肇事逃逸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审理中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有悔罪表现,可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任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院判决

交通肇事罪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实践中对于具体的交通肇事案件中逃逸的情形时有争议,产生不同意见。

本案中,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看,由于楚某和任某的违法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犯罪结果。在犯罪客观上看,行为人有在交通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因为这种违规行为造成了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严重后果,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楚某和任某驾驶机动车辆将被害人撞倒在地,下车察看后均逃离现场,要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虽然后面他们向司法机关自首,但是当时犯罪行为已经完成,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观要件,其行为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对于任某发生事故时车内乘坐的刘某,行为如何定性,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不同意见。产生不同意见的原因在于,对知情不举行为的认识不同。刘某知情不举是一种不作为行为,对于不作为行为,法律规定为犯罪的才能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没有规定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其中,不作为构成犯罪在客观方面要符合三个条件:1.行为人富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2.行为人有履行特种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3.不作为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和对象。

本案中,刘某的行为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因此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秦州区人民法院刑庭 魏素梅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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