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所购房屋离婚时如何处置?
父母出资替子女买房的情形时有发生,那么父母出资购置后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子女离婚时如何处理呢?秦州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因离婚引起的房屋所有权纠纷。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身边的事儿
秦州区市民郭启东和马媛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3月,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当年12月,郭启东、马媛与郭启东的母亲赵小玉协商,以郭启东的名义申请一套经济适用房,房屋首付款由赵小玉支付。2015年3月,房屋分下来后,郭启东、马媛与赵小玉决定该经济适用房归赵小玉所有。
2017年4月,郭启东和马媛因感情不和,郭启东起诉到法院,要求与马媛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离婚,在离婚诉讼期间,郭启东、马媛均认可该房屋首付款系郭启东的母亲赵小玉所缴,马媛亦认可该房屋与自己无关。因当时该房屋尾款尚未缴清,产权尚未办理,故在二人的离婚诉讼中未对该房屋进行处理。今年9月,郭启东缴清了房屋尾款后,状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将该房屋所有权判决归自己所有。
■结果
秦州区人民法院小天水法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郭启东的母亲赵小玉到庭表示,其自愿将该房屋首付款赠与儿子郭启东。法庭经调查后认定,涉案的房屋为原告郭启东的个人财产,最后法院判决房屋归原告郭启东所有。
■法理解说
秦州区人民法院赵雪:
涉案房屋究竟是原、被告共同财产,还是原告的个人财产,这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本案中,该房屋首付款为郭启东母亲赵小玉支付,赵小玉亦自愿将房屋首付款赠予儿子郭启东个人,且房屋尾款为郭启东与马媛离婚后个人支付,马媛在离婚诉讼中亦承认该房屋首付款与其无关,故该房屋应认定为郭启东的个人财产。
父母出全资以其已婚子女的名义购买并已向子女作出赠与之意思表示的房屋,应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在房屋未交付使用且产权登记尚未完成前,作为赠与人的父母有权撤销该项赠与。在尚未付清该房屋的全部款项、房屋产权登记尚未完成,父母即表示撤销赠与的情况下,子女因离婚或离婚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中,不宜认定父母赠与的只是已经实际支付的购房款,进而将上述购房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本报记者景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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