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欠费玩隐身房东起诉追损失
本报麦积讯【记者蔚军平】一租户从租住房搬走后,没有按时将房租、暖气费等付给房东,房东联系租户无果,将其起诉至法院。
2017年7月,市民胡某将位于麦积区某厂家属院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徐某。双方口头约定,前三个月的租赁费为每月500元,由胡某承担电费,此后租赁费为每月450元,由徐某承担电费。徐某自当月入住至2018年5月,给付胡某租赁费共计3900元。2018年6月底,徐某搬离了承租房屋。
搬离期间,胡某支付了涉案房屋的卫生间内管道维修费200元及采暖期的暖气费911.60元。因徐某搬离后,胡某数次联系徐某无果,便起诉至麦积区人民法院,要求徐某给付拖欠的租赁费1200元、维修费200元、暖气费911.60元。
法院受理后审理认为,原、被告未明确约定租赁期限,所以该房屋租赁合同应视为不定期租赁。鉴于原、被告已于被告搬离涉案房屋后实际解除租赁合同,所以租赁期应以实际租赁的11个月计算为宜。根据双方口头约定,被告徐某应付租赁费总额为5100元,减除已付的3900元后,未付租赁费应为1200元。
据麦积区人民法院法官高建智介绍,由于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合同且双方对维修费、暖气费没有约定,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维修费应由原告胡某负担。
对于暖气费,因本案租赁期间跨越采暖季始末,该采暖季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为被告,原告并未在采暖期间使用房屋。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等相关规定,租住户实际使用涉案房屋,由原告房主负担暖气费没有法律依据,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原告房主有权请求返还。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合同法》有关规定,法院于近日对此案作出判决,由被告徐某给付原告胡某房屋租赁费1200元,返还暖气费911.60元;驳回原告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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