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贪杯 “醉人”变罪人

天水日报 2018-11-02 14:49 大字

本报讯【记者景春燕】秦州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陈某因醉酒驾车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今年4月2日晚21时许,被告人陈某在秦州区一位朋友家饮酒后,驾驶小型越野车沿秦州区成纪大道自东向西行至玉泉观路口路段时,被秦州公安分局城区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陈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07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医院进行抽血送检。经检验,陈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08.72mg/100ml。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故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秦州区人民法院周晓晓:

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刑法》规定中危险驾驶罪的一项行为。根据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乙醇浓度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

醉驾入刑7年多来,虽各级执法部门不断加大整治力度,但仍有部分驾驶员心怀侥幸,以身试法,给自身和他人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对于驾驶人员而言,醉酒驾驶机动车一旦被查获,无论是否发生危害后果,都将面临1至6个月的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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