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葫芦”绞伤拇指 法院:雇主赔偿70%的损失

天水晚报 2018-10-31 12:08 大字

本报麦积讯【记者王琳】一男子被人雇用干活时不慎被“电葫芦”绞轧伤手指,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他将雇主告至法院,最终获赔2万多元。

2017年10月,男子谢某在麦积区马跑泉镇劳务市场找活时,被李某雇到自己建房的工地上干活。谁料谢某在干活时,不慎左手拇指被“电葫芦”的皮带绞轧伤。很快李某与其他人将谢某送往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后转到手足外科医院住院治疗。谢某被诊断为左手拇指绞轧伤,先后两次住院19天,共支出医疗费4620元。经司法鉴定所对谢某的伤残等级进行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限评定为60日。

谢某出院后,多次找李某要求赔偿,但李某以谢某自己不注意才被轧伤为由拒绝赔偿。无奈,谢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3万余元。

麦积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案中,李某因建房需要,雇来谢某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关系。谢某在提供劳务时受伤,李某作为雇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应承担本案的侵权责任,即70%。鉴于谢某在提供劳务中大意操作不当,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行为有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即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最后主审法官吴琳审理后作出判决:由李某赔偿谢某医疗费、误工费等3万余元经济损失的70%,即2.3万元,其余1万元由原告谢某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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